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11-05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党费收缴

1、党费收缴的基数与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鉴于全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尚未进入实际性运作,这两部分目前暂不纳入党费收缴的基数,党费收缴的基数暂定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党费收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的基数暂定为:基本离退休费与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党费收缴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待全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完成后,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党费收缴基数将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增加。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含补发工资部分)。

2、党费收缴办法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2)各党组织应在每月20日前将所在单位当月党费交学校财务处。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中,各学院、图书馆、离退休工作处以党总支为单位交纳;机关、后勤及各直属党支部以支部为单位交纳。党费收缴经办人到财务处交纳党费后,需将《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单》(一式两份)、财务处出具的收款收据送交组织部,组织部审查后出具《上缴党费报告表》。《上缴党费报告表》、《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单》(一份存组织部,一份存各单位)等单据由各单位党组织存档备查。

二、关于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应在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使用党费,超支部分不予审批。

2、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各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活动前需提前向组织部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活动经费;报销时需持活动及党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连同其它规定单据到组织部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凡不在以上规定使用范围之内的,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4、报销党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支出党费需有正规发票。发票开具的名目要符合党费使用范围要求,背面注明具体用途,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经办人三人签名。经办人持签名后的发票(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的,还需持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到党委组织部审批,由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名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关于党费管理

1、校财务处负责党费款项的代收及相关账目管理。党委组织部代党委对党费的收缴、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与财务处每季度进行一次账目核对。党费必须单独立账,专款专管、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党组织有关党费收支账簿应由专人管理,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党组织要确定相对稳定的党费管理人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3、各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向本单位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情况。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各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简报的形式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规定》,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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